各县区人社局,叶集试验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以下称城镇参保人员)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城镇参保人员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精神,对城镇参保人员住院自付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实施补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病保险补充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我市内已开展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城镇参保人员住院自付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实施补助。
二、补助范围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学生除外)医疗保险的人员足额缴费后,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城镇职工 | 城镇居民 | ||
起付标准(元) | 补助比例 | 起付标准(元) | 补助比例 |
30000—100000 | 50% | 20000—100000 | 40% |
100000—200000 | 60% | 100000—200000 | 50% |
200000以上 | 70% | 200000以上 | 60% |
四、基金管理
对城镇参保人员补助资金分别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救助金中列支,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计入赔付率,超赔付率部分,由基金承担。原风险分担机制不变。
五、结算方式
(一)按属地原则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计、审核和结算大病补助。
(二)以下费用不予补助:
1、普通门诊发生的费用;
2、住院起付线;
3、住院超标准费用、非治疗性费用等。
六、附则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2月31日
抄送:省人社厅。 |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