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确需采用药物治疗,但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坚定标准的都纳入保障范围。
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范围
“两病”门诊用药优先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和国家基本药物。“两病”患者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3个月以内。
非国家集采品种、非国家基本药物、与疾病治疗无关以及不在我省基本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两个慢性病指定用药目录的药品,不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医保支付范围。
三、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办理流程
(一)整体纳入人员:依据县区卫健部门健康档案、家庭签约服务信息,将已有“两病”建档记录和就诊记录的参保居民整体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核。
(二)动态新增人员: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区)级医疗机构经治医生的诊断证明,由医院医保经办窗口直接在医保系统内标识,即可享受待遇。
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报销政策
一个统筹年度内,对“两病”患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为150元。
五、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结算规定
“两病”患者在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或医共体牵头医院门诊购药,实行持卡“一站式”报销和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
温馨提示:
1、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按我市相关政策享受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2、同时患有“两病”的参保患者,一个统筹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3、“两病”患者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130元/人/年。